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章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以下简称发明奖,英文名称The Soong Ching Ling Award for Children´s
Invention)设立于2001年,是经科技部批准的公益性国家级青少年科技活动奖项,被列入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
第二条 发明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宋庆龄“缔造未来”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发明奖旨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激发青少年好奇心与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创新实践精神,为青少年搭建科学创新、国际交流的平台,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
第四条 发明奖接受社会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发明协会为发明奖主办单位。中国宋庆龄青少年科技文化交流中心为发明奖承办单位。
第六条 发明奖设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推荐人选组成,负责审定发明奖相关规章制度,全面统筹和部署推动发明奖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发明奖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宋庆龄青少年科技文化交流中心,负责发明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明奖地方组织机构是由主办单位授权认可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参评人员及作品的选拔推荐、组织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参赛对象
第九条 常设奖项包括发明作品奖、人工智能(编程)作品奖、创意作品奖、科技绘画作品奖。获奖数量依据当届发明奖作品申报入围情况而定。
第十条 根据当届发明奖组织开展情况,对表现优异的组织机构、辅导教师、参与学校等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发明奖主要面向全国在校中小学生。经认可授权的国外组织机构可组织所在国家学生参赛。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发明奖评选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由地方组织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不接受食品、医药类项目以及科学研究论文类作品申报参赛。
第十五条 发明奖评审专家及监察人员依据当届活动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按照发明奖相关管理制度完成评审、监察等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初评以线上线下结合形式开展,经评审专家对申报作品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确定入围名单并进行公示。
终评以作品展示答辩形式开展,经评审专家综合考评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有法律纠纷的参赛作品,不予评奖。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作品,组委会经核实后有权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有权追回其获奖证书等一切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日后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尽职尽责,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作品进行评选。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并对参评作品的技术、评奖过程及评奖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布,违者将取消评审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方组织机构应自觉接受组委会的监督,遵照发明奖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组委会将不再认定该机构为发明奖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明奖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地方组织机构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认同本章程,其所有参赛行为都受本章程约束。如出现违规行为,组委会将有权取消其参赛或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赛者的参赛作品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有侵权行为,一切后果由参赛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主办及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有权无偿使用参赛者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介绍、作者简介、作者肖像等)、参赛作品和参赛者在参赛期间的影像资料用于与发明奖相关活动的宣传、展览、信息网络传播,以及使用上述材料和作品用于改编、汇编或在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中使用。所有参赛作品及相关信息一经提交概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发明奖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明奖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